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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7811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3-01-10 09:01
发文字号: 晋交治超发(2023)14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公安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省运输发展中心,省公安厅交管局,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完善我省治超路警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巩固治超成果,现就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治超路警联合执法

治超路警联合执法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一)定点联合执法

对于地处省界、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要通道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条件自行商定联勤方案。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由站点工作人员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监督违法超限货运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车辆进站检测,并依据称重和卸载单依法实施处罚记分。(工作流程见附件1

未实施执法人员驻站联合执法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发现违法超限货运车辆后,站点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并移交违法证据、资料及认定材料。接到通知的交通执法人员、公安交警应当在1小时内到站受理案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违法车辆有关信息抄送当地治超办,由当地治超办依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责任倒查。

(二)流动联合执法

对于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组建联合流动稽查队,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并做好稽查记录。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公路超限检测站距离较远的,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设立具备称重、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停车场、卸载场作为治超联合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向社会公示后启用(设置要求见附件2)。对于存在可能绕行逃避检测、货运源头周边和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要加大稽查频次。流动联合执法人员要相对固定,组成情况报本级政府治超办备案。

(三)高速公路联合执法

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管理,要按照逢车必检,超载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出入口24小时检测货运车辆的规定。对于普通散货、大件疑似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向省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报告,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疑似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车辆登记、拍照等工作,并将违法信息按月抄告省交通运输厅。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要与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主管单位、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商定联勤方案,接收疑似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将其就近引导至附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治超联合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进行处理。对于普通散货疑似超载货运车辆,按照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进行处罚并做好责任倒查工作;对于运输大件车证不符疑似超限货运车辆,由高速公路执法人员依法处罚。

二、规范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报送行为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内站点、路面、源头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要汇总全省高速公路上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于每月10日前填写《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符合联合惩戒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主体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程序报交通运输部。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汇总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测发现的疑似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并按月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级公安部门应于每年15日、45日、75日和105日前,将汇总的上一季度超限超载治理中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以及因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抄告省交通运输厅。

三、严格联合执法纪律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4),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遵守执法程序;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我省治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治超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全面推进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二)加强执法力量。全省所有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都应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驻站执法。省公路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原则,派驻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由公路超限检测站提供相应检测辅助设施、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同时做好后勤保障。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要对各高速公路出入口治超办公室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日常考核,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公正文明开展工作。

(三)加强工作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将通过专项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共同跟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的政策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人:省交通运输厅    0351-4663132

刘财荣   0351-8826282

电子邮箱:省交通运输厅  sxsjttzcb@163.com

369745773@qq.com

附件:1.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2.治超联合执法停车场、卸载场设置要求

3.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汇总表

4.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5.称重和卸载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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