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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8819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3-10-27 14:10
发文字号: 晋交路网发〔2023〕288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控集团及公路运营单位:

《山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养护市场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于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公开招标、超过当年政府采购限额、合同额不小于560万元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且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有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在公路养护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从业行为是指法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养护工程施工或技术服务的市场履约行为。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审定和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省公路局负责协助省厅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汇总、复核初步评价结果,并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及时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送报省厅。

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作为信用初步评价单位,具体负责初步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公路局。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评价范围为年度实施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含当年交工项目,日常养护除外。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从业单位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综合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从业单位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省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

评价类别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3。

采用联合体作业的,其成员单位均按相应标准评分。

第八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为依据: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单位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养护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认定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第三章  评价等级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从业单位信用定期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被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综合得分排名在全部参评从业单位的前20%行列;从业单位当年度应有3个及以上参评单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当年度合同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施工单位当年度施工合同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

第十一条  被评为A级的从业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业单位当年度应有2个及以上参评单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当年度合同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施工单位当年度施工合同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度仅存在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上一年度等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列为C级和D级,具体见附件4。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时,其等级可按照上年度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若无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时,可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如无我省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时,可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为A级;若都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且无不良信用记录(需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延用1年;延用1年后仍无评价结果的,按B级对待。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转制、名称变更,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从业单位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厅将不定期采取抽查等方式实施从业单位市场行为动态管理,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

初步评价单位发现从业单位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或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并同步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被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届满后,依从业单位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后,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对直接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下一年度依从业单位申请,经省厅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后,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初步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每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上(具体见附件5),报送至初步评价单位。交竣工验收前,从业单位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将不良投标行为及评价结果告知相应投标人。

2.履约行为评价。初步评价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和评价,并每季度完成一次全面评价。

对于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初步评价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从业单位本年度的所有履约行为评价。

初步评价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省公路局。山西交控集团将所辖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初步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公路局;其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直接报送至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汇总复核后,报送省厅审定。

3.其他行为评价。由省厅根据企业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具体见附件6。

(二)省级综合评价。省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进行抽查,在省公路局报送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具体见附件7。

(三)审定公示。省厅最终审定各单位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发布上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将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连续3个年度及以上A级的企业,在投标评分、投标中标数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应急养护工程承包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给予一定限制条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评价有效期内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失信的从业单位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提高信用水平。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厅提出申诉。省厅收到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组织调查、核查,按照实际评定。不接受匿名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省厅进行投诉举报。一旦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初步评价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对初步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在实施过程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2.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3.监理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4.直接列为C级和D级的条件

5.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6.其他行为

7.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图解|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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