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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47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2-07-09 10:07
发文字号: 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公路局、山西交控集团,京大、阳五、汾平、龙城、翼侯、绿地城投高速公司:

为规范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提升公路技术状况水平,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省厅制定了《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提升公路技术状况水平,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根据《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0〕258号)和《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42-01)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预防养护管理。

第三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性养护工程。

第四条  预防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前期精细调查、科学养护决策、合理制定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检查验收”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预防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指导和监管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做好预防养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称为“各级管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的预防养护工作。

第六条  国省干线公路年度预防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养护规划要求。

第七条  预防养护工作包括公路基本信息收集、路况调查评定、决策分析、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等工作内容。

第八条  公路基本信息是指为满足路况评定和养护决策分析所需要的公路属性信息,包括路线信息、区间信息、构造物信息和交通量信息等。

第九条  预防养护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选择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施工便捷、绿色环保的预防养护技术。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依据的,规模化应用前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章  前期和计划工作

第十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定期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检测和评定,最终形成使用性能评定报告。

宜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路况调查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基于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分析。

(一)各级管养单位应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公路等级(类型)、路况评定结果、养护资金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预防养护目标。

(二)公路相关指标值和运行状况达到预防时机时(具体见附件),各级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养护目标、路况现状、发展趋势,依托决策模型,科学编制预防养护需求分析报告,与年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根据预防养护需求分析报告,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养护技术方案。预防养护技术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控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根据养护资金规模、养护需求、养护项目库更新情况,合理编制预防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普通国省道(含政府还贷路)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防养护计划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一)预防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优先安排公路技术状况良好、下降趋势明显的,可能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路段。

(二)预防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科学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市、县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前期工作流程。

普通国省道(含政府还贷路),由各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将预防养护需求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报送省公路局审查,省公路局将审查结果、预防养护建议计划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普通国省道经营性公路、高速公路由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将预防养护计划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下达年度预算。

第三章  预防养护设计

第十五条  预防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预防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畅通;

(三)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四)做好附属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预防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和预期目标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预防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查或审批管理程序,通过审查或审批方可使用。

普通国省道(含政府还贷路)预防养护工程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批复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予以审批。

普通国省道经营性公路、高速公路预防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审定。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预防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追踪病害发展情况,结合施工过程中的条件变化,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章  预防养护施工

第二十一条  预防养护工程施工前,各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各预防养护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和省相关的施工规定、程序,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及施工、检测设备。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预防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南及省办法进行施工,对进场材料严格把关,加强各项工艺流程控制,强化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各级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抽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预防养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  预防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管养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防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强化安全环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防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实施细则》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做好交通组织保障,确保路网正常运行。鼓励利用智能交通引导设施定位施工作业区,采取移动网络导航技术提前将养护施工作业信息上传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五章  预防养护验收

第二十六条  预防养护项目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在完工交付使用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七条  预防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预防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预防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预防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三十条  预防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含政府还贷路)预防养护工程公开招标项目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验收;非公开招标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普通国省道经营性公路、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部、省挂牌督办路段的验收报告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章  预防养护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预防养护项目实行后评估机制。通过实施后评估,进一步修正预防养护决策方法,建立符合实际的路况衰变模型,确定预防养护技术预期寿命。总结经验,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预防养护技术指南。

第三十三条  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定期检查评定公路技术状况,总结分析预防养护技术的效果和资金效应;

(二)总结形成病害产生的完整证明资料;

(三)总结预防养护决策、设计、施工经验,形成符合实际的预防养护技术清单。

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养单位应根据预防养护效果分析,在缺陷责任期内,形成后评估报告。预防养护效果不达标的,应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策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预防养护列入年度养护管理考核范畴。高速公路预防养护列入年度养护管理监督评价范畴。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时机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抄送: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图解|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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