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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㉒~

日期: 2025-07-23 08:05:44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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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课


违法行为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情节及后果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句话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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