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㉒~
日期:
2025-07-23 08:05:44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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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课
违法行为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情节及后果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句话攻略
客运站没有“身份证”,
赚的还不够交罚款!
手续齐全再开张,
平安二字抵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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