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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⑮~

日期: 2025-06-19 08:28:27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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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课


违法行为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情节及后果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逃逸或者拒绝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句话攻略

主动报告不处罚,

隐瞒不报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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