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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⑬~

日期: 2025-06-11 08:33:16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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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课


违法行为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及后果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句话攻略

设施安全=你我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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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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