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⑬~
日期:
2025-06-11 08:33:16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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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课
违法行为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及后果
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句话攻略
设施安全=你我平安
多一分爱护,少一分危险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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