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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⑪~

日期: 2025-06-05 16:02:25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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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违法行为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情节及后果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攻略

无证跑船要遭殃,

违法所得全缴光。

赚少两万罚两万,

最高十万泪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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