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⑪~
日期:
2025-06-05 16:02:25
来源:
山西交通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

第十一课
违法行为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情节及后果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攻略
无证跑船要遭殃,
违法所得全缴光。
赚少两万罚两万,
最高十万泪两行!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晋公网安备1401050205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