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⑨~
日期:
2025-05-27 18:02:09
来源:
山西交通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

第九课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情节及后果
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一句话攻略
合规运输第一步
平台接入有保障
智慧监管一张网
政企联动保安全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晋公网安备1401050205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