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⑦~
日期:
2025-05-21 08:29:35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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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
违法行为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情节及后果
1.首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同时满足)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一句话攻略
驾驶员,乘务员,岗前培训是关键
学法规,练操作,安全服务记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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