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⑤~
日期:
2025-05-14 08:18:43
来源:
山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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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
违法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情节及后果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堆放物品、拆除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4.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5.该行为未对桥梁、隧道安全造成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攻略
桥洞隧道莫乱堆
罚款清拆不留情
安全责任千斤重
共护平安好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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