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美好“晋”行时】普法小课堂②~
第二课


违法行为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情节及后果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裁量标准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句话攻略
别图省事公路走
压坏路赔半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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