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0276 | 信息分类: | 省公路局权责清单 |
发文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18-09-13 19:09 |
发文字号: | null | 关键词: | |
语种: | 中文 | 信息格式: | 文本 |
标 题: | 行政许可类 | ||
行政许可类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流程图 | 防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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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1 | 行 政 许 可 | 1400-A-00900-140000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 3.决定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对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备案,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记录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山西省公路局 | 内容见附件“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流程图” | 内容见附件“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防控图” | ||
2 | 行 政 许 可 | 1400-A-01001-140000 | 涉路施工许可 | 10.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对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备案,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记录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山西省公路局 | 内容见附件“涉路施工许可流程图” | 内容见附件“涉路施工许可防控图” | |
1400-A-01002-140000 | 10.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1400-A-01003-140000 | 10.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1400-A-01004-140000 | 10.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
1400-A-01005-140000 | 10.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
1400-A-01006-140000 | 10.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
1400-A-01007-140000 | 10.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1400-A-01008-140000 | 10.8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 | ||||||||||
3 | 行 政 许 可 | 1400-A-01100-140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 3.决定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对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备案,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记录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山西省公路局 | 内容见附件“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图” | 内容见附件“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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