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00389 | 信息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文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19-08-16 11:08 |
发文字号: | 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 | 关键词: | |
语种: | 中文 | 信息格式: | 文本 |
标 题: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涉及取消和放开收费事项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6号)同时废止。
缩减后的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近几年,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精神,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等收费管理进行了规范,按要求明确了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等,各地要按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并与收费标准一并公布。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可以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评估,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收费主体经营情况、成本情况、劳动生产率、市场供求变化等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是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要加强对各个收费项目服务、领域、环节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论,不断完善政策。省价格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生产经营成本等变化,及时将能放开的项目放开、需要改进定价方法的进行改进、需要调整标准的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对放开后又形成垄断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各市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内容,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并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管理,调整收费标准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同时将调整收费标准
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附件: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
2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3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
吊车费 | ||||
4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
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5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6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7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煤炭(焦炭)交易服务费 | |
8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9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
10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 ||
11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广电局、
省能源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