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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4-25 17:15:14 来源: 厅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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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部管理系统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重点核查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4-6月)。

注册地在山西省内的公路行业从业企业要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从业企业要及时补充更新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信息。如有填报不准确、虚假的信息,从业企业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应使用企业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和承诺书(见附件1),经省厅或指定审核单位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于通知发布之日前上报且未经审核的信息,须全部自行撤回,经企业复核后再次上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

省厅牵头组织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中心等信息审核单位核查本省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省厅将发送至各承办单位。

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要及时报送省厅,省厅统一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处理。各单位核查情况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在部管理系统录入的,从业企业应按照现行模式,自即日起开展已竣(交)工的新改建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2024年12月31日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

在山西省公路水运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已有存量业绩的,可直接在部管理系统上传省平台发布截图及相应附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提交审核,未录入省平台的业绩信息需先在省平台补录并通过审核,方可提交部管理系统。

部管理系统审核权限参照省平台设置,即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建设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上报部管理系统信息关键内容须与省平台保持一致。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业绩信息等将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其中,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信息由省交通建设中心督促录入,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信息由省公路局督促录入,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信息由各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录入。具体工作和时限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一次性告知”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正当补录要求。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信息报送与服务支撑。各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前将本单位负责业绩信息核查、补录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信息(格式见附件3)发送至省厅指定邮箱。省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审核人信息,为企业联系咨询提供便利。

联 系 人:李娜  

联系电话:0351-4663031

电子邮箱:sxsjttjgc2020@163.com

附件:1.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2.部管理系统业绩申请需上传附件

      3.信息审核联系人信息表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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