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4633 | 信息分类: | |
| 发文机构: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25-08-22 16:55:03 | |
| 发文字号: | 关键词: | ||
| 语种: | 信息格式: | ||
| 标 题: | 晋交提函〔2025〕1号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0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
晋交提函〔2025〕1号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0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
现就民建省委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发展氢能是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针对民建省委提出的此项提案,我厅高度重视,结合工作职责,对设立氢能燃料电池汽车路权优惠互通政策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同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明确规定各省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氢能燃料电池汽车路权优惠互通有关工作需在现行制度下研究推进。目前,山东、吉林、四川、湖北等有关省份均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实施氢能汽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下一步,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导向,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氢能燃料电池汽车路权优惠互通政策研究落实工作,助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我省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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