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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97648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1-11-22 15: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语种: 中文 信息格式: 文本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政府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和厅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要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基础上,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是交通运输政务公开的义务人。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本部门、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事程序、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标准规范,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

(四)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五)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行业统计情况;

(六)重点公路、站场、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有关实施情况,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批准、工程进展、招标投标等;

(七)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负责部门、负责人、办理结果等;

(八)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九)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的交通运输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

(十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十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交通运输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交通运输发展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及资金补助政策;

(三)各项交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交通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奖惩等情况;

(五)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情况;

(六)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内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四)厅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机关公务员录用、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及奖励等情况;

(六)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厅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活动等领域引起恐慌、动荡或混乱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省交通运输厅向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商洽函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不属于本章规定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交通运输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

(六)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注事项及时公开。

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类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此类信息是指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1. 拟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出所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提出“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2. 厅机关主办处室负责人对文件核稿时,同时审核公开属性。厅办公室审核公文时,对拟办单位提出的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必要时,由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

3. 厅领导签发文件时,同时审定公开属性。

4. 承办处室、单位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统一格式,发布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统计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非公文类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此类信息是指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以厅名义或厅机关处室制作的非公文类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非公文类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公开程序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厅属单位执行政务公开程序时,对权责范围内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必要时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点公开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类别与权限

第十六条  厅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以下政务公开事项:

(一)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

(二)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由厅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厅机关处室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十九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和考核制度,定期对交通运输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效果进行监督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主管部门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接到政务公开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负责公开的部门牵头负责应诉。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厅直机关党委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交通政务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

(三)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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