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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52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晋交路网发〔2022〕297号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2-09-0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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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山西交控集团,京大、阳五、汾平、龙城、翼侯、绿地城投高速公司:

《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晋交路网发〔2022〕2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已通车运营的国省干线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畅通、安全至上”的方针,加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隧道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隧道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隧道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公路隧道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控制区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隧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要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的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修和养护维修,确保隧道运行安全。

隧道管养单位应编制隧道养护技术手册。

第七条  隧道管养单位每年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隧道养护,保障隧道养护维修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隧道巡查、检查、检修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隧道巡查、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规范要求,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应增加巡查频率;长大隧道应结合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九条  隧道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计划严格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3号)执行。

第十条  隧道养护工程实施和管理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0〕258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执行。

第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及时对隧道养护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政策、办法等进行宣贯与实施,定期开展隧道养护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隧道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隧道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隧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按照“一隧一档”要求建立隧道档案,内容包括隧道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对隧道进行巡查和检查,持续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逐步实现隧道养护技术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电子化管理,不断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三章  隧道养护工程师

第十五条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隧道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

第十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设置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隧道管养单位至少设置1名隧道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隧道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长大隧道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

第十七条  隧道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经省交通运输厅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分级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隧道养护管理各项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九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根据公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大小逐隧划分隧道养护等级,并按养护等级实施养护。

第二十条  隧道检查工作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确保异常情况、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是对公路隧道可视范围内的隧道构件和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是对公路隧道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衬砌结构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巡查中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经常检查中发现严重缺损和异常,隧道管养单位应及时修复;对影响交通运行安全的,在限定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是针对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隧道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对衬砌结构病害难以判断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隧道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而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一)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 

(二)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三)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分别确定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技术状况等级,根据评定结果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一)隧道管养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隧道管养单位对隧道的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二)对3、4、5 类隧道,技术状况评定时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三)对技术状况评定为4、5类的隧道,隧道管养单位应分析隧道技术状况等级降低原因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复核,确定形成4、5类隧道的成因。

复核期内隧道管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隧道运营安全。

(四)高速公路严禁出现4、5类隧道。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参与新、改建隧道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隧道施工单位及时移交隧道管养单位;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交工验收时出现的病害、构件损坏、质量缺陷等问题,由隧道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隧道管养单位接养后,日常保养由隧道管养单位负责;交工至竣工缺陷责任期内隧道出现的病害、构件损坏、质量缺陷等问题,由隧道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八条  新、改建隧道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评定达到优等及以上,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1类。

(二)基础资料齐全,主要包括:验收合格报告、竣工资料、管养资料、检测评定报告及GPS轨迹信息等。

(三)质量缺陷已全部修复完成,并符合规范、标准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分类采取精准养护措施。

(一)隧道技术状况评定达到《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中规定的预防养护时机,应采取预防养护措施。

(二)对3类隧道,应采取维修、修复、加固等修复养护措施。

(三)对4类隧道,应采取结构病害处治、维修等修复掩护措施。

(四)对5类隧道,应采取完善增设、加固、改造等专项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进行局部重建或改建。

第三十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隧道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隧道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隧道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开展路产巡查,对路产巡查中发现的各种侵占、损害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发现有危害隧道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公路隧道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特长隧道、特别重要隧道,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隧道管养单位应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已鉴定为4、5类的隧道,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隧道管养单位应主动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4类隧道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设置切实可行的限载、限速标志,必要时可封闭交通;对5类隧道,及时关闭隧道,落实车辆绕行等交通保畅方案。

(二)隧道管养单位应及时在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当地媒体发布交通管制、公众服务路况信息并现场张贴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重大险情的突发事件,隧道管养单位应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危害降至最低程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隧道坍塌、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隧道土建结构出现严重病害,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用监督检查的方式,对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八条  对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况以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有关隧道管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九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隧道养护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4、5类隧道成因的调查结果,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长大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抄送:各市交通运输局,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2022年8月9日印发


图解|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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