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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49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2-08-19 10:08
发文字号: 晋交路网发〔2022〕295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山西交控集团,京大、阳五、龙城、汾平、翼侯、绿地城投高速公司: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0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晋交路网发〔2022〕2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高速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和体验高品质服务,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养护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路网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遵循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安全畅通、服务优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整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省公路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省交通运输厅联网结算与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依据职能履行职责。

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和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规划、指南、标准、规范及决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路网畅通安全和出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养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足额保障养护资金,加强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设施等的日常养护,提高预防性养护比重,根据国家、省养护发展规划和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实行“项目库”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者要按时将技术状况评定报告、桥隧运行情况、养护项目库、养护计划等,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审核。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所属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不达标的,应及时维修处治,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养护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绿色养护,推广使用“四新”技术,提高废旧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水平。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先行关闭交通,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开足收费车道,科学配置收费系统,及时更新设施设备,优化收费流程,提高通行效率。对不满足通行要求造成拥堵的,及时予以解决。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做到礼仪规范、文明服务。

第八条  收费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停,确须关停的,须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因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须关停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先行紧急关停,再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做好交通情况调查统计、环保统计、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收费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出入口及门架通行信息、通行费收入及有关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收费公路统计年报、公路资产登记及清查等工作,并按时报送。

第四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协调联动、保安保畅,加强部门区域协调和应急联动,提升路网运行效率。

路网运行监测和路网信息管理实行两级管理,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分别对全省和所辖路段进行管理。建立全网覆盖、动态感知、互联互通的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加强路网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及数据信息采集、上传等工作,及时报送、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因施工、恶劣气象、拥堵、事故、灾毁等路网事件信息,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处置路网事件,配合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车辆救援、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入口治超工作,实行收费与治超联动,不得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持超限检测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标牌,并对高速公路出口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治超检测督导。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路产保护、路权维护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侵害、损害高速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保护现场,并报告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章  服务区管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区,切实加强服务设施的日常管养,维护好运行秩序,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实现车辆分区停放、专人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公众出行提供良好服务,并严格执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服务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延伸服务区功能,推进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服务区与旅游、物流、文化、新能源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结合地域节点优势、特点,创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文化特色的文明服务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项目服务,公平竞争,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构建多元化服务区。

第十六条  服务区不得擅自关停,确须关停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因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须关停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先行紧急关停,再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所辖高速公路的技术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以按月、季度开展的集中检查方式为主,随机抽查以路面巡查、专项检查为主。

考核评价分为专项评价和年度评价。专项评价是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所辖高速公路技术路况水平的评定;年度评价是年终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所辖高速公路技术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向社会公布。

评价单元为具有独立法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要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成。对恢复时间较长的病害,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处治计划,并落实维修处治资金。整改完毕后,将整改、验收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未按限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专项评价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停止收费。

(一)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低于80;

(二)单公里同车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低于80;

(三)出现四、五类桥梁、隧道及危涵;

(四)对出现的次差等路,未在当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路基边坡、防护工程等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仍未履行养护义务的或养护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联网收费、监督评价等工作的详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市交通运输局,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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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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