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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46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0-10-01 10:10
发文字号: 晋交审批函 [2020] 419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交审批函  [2020] 4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9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审监联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吨的;

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  大件运输按照行驶路线,分为跨省、跨市、跨县、县内四类: 

(一)跨省大件运输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大件运输的;

(二)跨市大件运输为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大件运输的; 

(三)跨县大件运输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大件运输的;

(四)县内大件运输为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的。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和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备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称“承运人”)承运。

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九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备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一)进行跨省大件运输的,向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进行跨市大件运输的,向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进行跨县大件运输的,向市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进行县内大件运输的,向县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十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分为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通过现场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为材料原件,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材料原件的复印文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通过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文件。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承运人提出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属于跨省大件运输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统一受理跨省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即时向沿线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承运人同一申请一天内撤销三次的,当日内不予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多次许可的,通行时间不得重叠,确需在通行时间重叠期内申请多次许可的,须将上一申请自行撤销或终止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负责审查。

第二十条  属于一类大件运输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路线具备通行条件的,实现“即刻办”;属于二类大件运输的,要组织开展历史许可大数据分析,总结规律,科学细化标准,对于同类大件申请通行相同路线等情形,推行同标准办理,实现“快速办”。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许可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快实行车辆信息、许可信息交换和共享,明确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等要求,实现通过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征求和反馈意见,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货物装车完毕后,应当通知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做好核查准备。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就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大件运输车辆核查表》,情况属实签字确认,可先行上传电子版以便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及时审批;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或委托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待核查车辆较多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具体核查时间需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反馈并提前通知承运人。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完成核查工作,若核查结果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决定。

确因客观条件现场无法称重的,可由承运人或生产企业以信用承诺方式,对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及重量和货物参数等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做出书面承诺后,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可先予许可并告知承运人到指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进行称重核查,如未超出许可重量的,可正常通行;超出许可重量的,原许可废止,承运人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形式审查通过后至承运人通知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做好核查准备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需核实大件运输车辆拟通行路线路况的,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在收到咨询路况的指令后,应及时核查本管辖区域的路线通行情况,及时予以回复。在核查路况时发现需要修改通行线路的,调整线路情况及时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反馈,需要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的,应将相关桥梁信息一并反馈。 

第二十五条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但未超过180吨(不含)的需进行快速安全评估,属于下列情形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

(一)液压平板车轴距小于1.5米;

(二)桥梁设计荷载低于公路-Ⅰ级或汽车-超20级;

(三)桥面净宽小于11米。

车货总质量超过180吨(含)的,均需要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

车货总质量超过280吨的,均需对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结果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需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的,由其委托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的单位(包含子公司具备以上资质的情况),对大件运输车辆拟通行路段桥梁承载力进行验算,并由验算单位出具桥梁承载力验算报告;桥梁承载能力验算所需费用,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承担。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经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可行、批复后,由承运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加固、改造,也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大件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以及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和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许可,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办理许可时,可承诺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条 涉及路线调整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及时告知承运人,可提出建议行驶路线。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建议行驶路线应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吨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吨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吨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吨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申请延期的,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调配或故障等原因,承运人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的,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提出车辆变更申请。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对变更后载运车辆的整备质量、轴数、轴距、轮胎数、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车货总质量等信息进行审查,与原申请一致的,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与原申请不一致的,应作出不予变更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重新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原《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废。

第三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属于现场申请的,申请人需到窗口领取,属于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应提前查阅通行线路相关信息。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件运输托运人应确认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证相符,方可放行上路。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等交通附属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路段管养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实施。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护送。

第三十九条  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和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组织护送的,护送车辆应全程开启示警灯;

(四)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指挥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辆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第四十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勘测、验算、现场核查、服务保障、许可平台维保、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与大件生产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提前组织运输招标,安装称重、外廓尺寸检测设备。

大件生产企业应向承运人和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外廓尺寸及重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网上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聚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以及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点和施工阻断等信息,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更新,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准确发布路况通行信息;定期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等交通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并提供顺畅通行的必要条件,保障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

第六章  审监联动

第四十八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治超等相关执法机构建立审监联动工作机制,主动推送大件运输许可信息,属于三类大件运输许可的,应明确通知相关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进行专门检查。相关执法机构要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件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为不可解体物品;

(二)大件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为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是否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并悬挂明显标志;

(五)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称重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度,并充分利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以及路面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总重量的检测,发现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超出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承运人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其中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承运车辆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从事大件运输。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要求进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1年内(1个自然年度)有下列情形两次以上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外,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利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将承运人违法信息记入黑名单,并在1年内不准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一)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三)未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四)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擅自进行大件运输的;

(五)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桥梁加固、改造的;

(六)未按照验算报告要求通行或验算后不实际通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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