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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35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9-05-20 10:05
发文字号: 晋交农路发〔2019〕207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交农路发〔2019〕20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经第2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司法厅审核,现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省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本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职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重点指导、监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建设管理工作和乡道、村道监督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相应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能力。建设项目较多,可采取组建一个或多个项目业主一并管理,并按项目分别确定项目负责人的办法,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等负责。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新改建县道、二级以上公路、旅游公路项目,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建设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模式,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与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省级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20%。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与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与村镇发展、产业布局、全域旅游、帮扶行动、环境保护、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统筹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拓展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和村道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村道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构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逐级编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立项审批]  农村公路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和资金额度,报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可根据情况对项目一并进行打包或打捆报送。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交通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建设标准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一般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的村道原则上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不具备加宽条件的要加密错车道。

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会车困难路段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同步设计建设排水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附属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停车场、休息区、观景台、步行道等。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行政审批权限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捐助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银行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支持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村道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明细台账,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第二十二条  由中央和省级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奖补政策。

中央和省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全额由中央或省级投资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征地拆迁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八条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与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坚持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鼓励自采加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积极整合、培育监督检测力量,满足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需求。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情况。

市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各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编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突出监督重点,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巡查和管理。

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行全面监督,对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志愿帮扶农村公路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各从业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明确相应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农村公路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地区,或者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工程项目,组织约谈或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提升公路质量耐久性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创建的引领作用,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结果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平台。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未经质量监督机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简化优化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2006年4月21日发布的《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晋交公字〔2006〕166号)同时废止。



抄送: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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