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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28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5-01-01 09:01
发文字号: 晋交建管发〔2014〕0509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厅重点办、厅定额站,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晋交建管发〔2014〕05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厅负责在本省境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本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省境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制定相关流程和管理办法,指导并督查本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评价管理工作;

(四)发布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五)受理有关信用评价的申诉和举报。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评价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在相应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区域、本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建立本区域、本机构的评价工作考核机制,组织信用评价工作的督查;

(三)建立本区域、本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对项目法人的评价行为进行督查和审核;

(四)按时汇总各项目的信用评价情况,向省厅报送评价结果;

(五)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机构业务涉及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并向省厅报送评价结果。

第八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所管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信用评价工作机制,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保证信用评价记录及档案准确、完整;

(三)按时通过信用平台向主管评价机构报送评价记录和报表;

(四)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部、省厅及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包括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一)。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省厅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级。

(二)动态评价是公路设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省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 D级评价有效期不少于该行政处罚期。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一)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二)。

第十四条  各评价机构和项目法人对评价情况签认负责,评价扣分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被评价对象。同一不良行为只评价一次。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相关评价机构和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并进行评价、签认。

各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度开始5日前将上季度的评价结果通过信用平台报主管评价机构审核,同时报送信用评价报表。主管评价机构应于每季度开始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各项目评价情况的审核工作。

(三)其他行为评价。省厅及主管评价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并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厅负责对各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在本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计算其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五)公示和公告。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厅公告发布,同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

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由评价机构提出动态评价建议并上报省厅审定,经省厅认定后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时,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各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者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本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第二十条  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D级有效期执行第十二条规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下一年度企业在本省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有效期满后暂按C级对待,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评价,但其信用等级不高于B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在本省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三条  对评为AA级和最近3年连续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守法诚信企业,评价结果应用如下:

(一)可以免交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后提交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

(三)评标价得分另加2F分。F值为本标段评标价得分排名前五名(本标段投标人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算)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差值的平均值。

上述应用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载明。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价为C级的公路设计企业,评价结果应用如下:

(一)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总额的150%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50%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评标价得分另扣2F分。F值为本标段评标价得分排名前五名(本标段投标人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算)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差值的平均值。

上述应用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载明。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评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限制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上述应用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载明。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省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省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省厅将加强其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各项目法人要加强其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评价机构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评价机构应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专项督查,从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台账、信息填报等方面,对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滞后、评价不客观、填报不及时的单位要责令整改,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项目法人对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重新评价或者直接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厅有关处室,省交通投资开发集团、省交融集团、省路桥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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