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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4-12-31 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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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来源:     日期: 2024-12-31 10:05:03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改正后,实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实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轻微免罚事项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轻微;

    2.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完毕;

    3.属于《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二)适用首违不罚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同一违法行为间隔12个自然月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完毕;

    4.属于《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首违不罚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特别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并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制度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四)强化全过程记录。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护航交通强国建设之路。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8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指引(试行)><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晋交政法发〔2021239号)中《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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