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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公示 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22-11-29 16:27: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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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公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及时、主动向当事人或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和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二章 公示范围

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以及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事项信息: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依据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四)程序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步骤、顺序和期限等;行政检查的方式、步骤、程序等;

(五)权利保障和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1.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身份: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件发放、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该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运输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二)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三)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按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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