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繁体 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97649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0-12-30 14:12
发文字号: null 关键词:
语种: 中文 信息格式: 文本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机关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交通厅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全面负责省交通厅政务公开工作,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汇总工作,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交通厅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机构基本信息、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二)涉及交通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

(四)交通建设和养护项目介绍、工程进展、招投标等情况;

(五)交通经济运行情况;

(六)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等;

(七)交通财务管理和规费征收等;

(八)公务员招考、行业人才评审情况,人事任免等;

(九)部门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等;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在省交通厅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抖音等其他多样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将审查后的事项予以公开。通过省交通厅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厅信息中心发布。通过省交通厅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其他方式公布的,可以交由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发布。

(四)信息拥有单位,通过一定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五)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