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6514 | 信息分类: | |
发文机构: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24-09-06 1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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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编制说明 | ||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我厅会同交控集团组成调研组,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进行了专项调研。为进一步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实际成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起草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分别征求并采纳了省公路局、省执法总队、山西交控集团,厅建管处、法规处、科技处、治超处、审批处、路网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养护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条主线,从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管控、养护施工安全管理、路警联合执法、事前预防安全治理、提升应急处治和管理能力,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共明确了30条具体要求。主要有:
第一,针对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主体责任”相关要求。一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对养护工程作业安全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组织开展设计、施工和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负责编制施工现场交通安全保通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编制养护工程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二是养护施工企业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配备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设施等,提供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养护项目实行劳务合作、分包的,总包企业对合作、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并将劳务合作、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加强监督。三是设计企业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负责,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养护作业现场交通安全和养护施工安全的防范措施。四是监理企业对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负责对养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的审核并监督实施。五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养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养护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职能部门对养护安全生产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养护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针对交通保障方案针对性不强,作业控制区布置不规范的问题,从交通组织管理、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作业现场等方面提出养护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一是优化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完善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内容,长大纵坡、急弯陡坡、长大桥隧、互通及服务区进出口等交通环境复杂路段,应增加养护工程作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等内容。改进交通保障方案编制方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应借鉴运用公路工程设计等方法,综合考虑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行为习惯和心理承受程度,合理确定作业控制区长度、车道宽度、车辆限速值等控制指标,增强指标匹配度,提高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养护作业交通保障方案一经批准,即作为备案和现场管控的依据。二是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养护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简称《规程》)和批准的养护作业安全保通方案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既要保证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安全,也要统筹考虑作业路段特点、实际交通流状况、驾驶员行车习惯,尽量克服控制区过长、过宽对驾驶员心理预期和车辆通行的影响。三是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的布设。包括警告标志、施工标志、限速标志、改道标志、渠化标线等临时标志标线和交通锥、防撞桶、语音提示装置等安全设施。对与养护安全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应在养护作业开始前覆盖,结束后及时恢复。四是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有条件的可配备智能防护预警装备。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警告区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鼓励配备智能预警机器人替代人工引导。工程结束后,养护施工企业要及时清理现场,剩余材料物资及时清离高速公路。
第三,针对养护工程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吕梁南阳城河1号桥吊篮坠落事故发生后,《意见》对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一是加强养护施工组织管理。养护施工企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施工组织方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监督实施。二是加强养护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对高陡边坡、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源辨识,对风险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施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重新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三是加强养护施工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桥梁加固改造、桥梁防撞墙加固加高、索塔维护等高空、临空作业时,必须落实安全网、安全索、安全带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临空一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桥梁、索塔下方应设置警戒区,禁止上下交叉作业。吊篮作业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有关规定,且应使用由专业厂家制作的定型产品,不得自行制作。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隧道、集水井和箱梁内部等有限空间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先行检测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能见度和结构安全状况,施工期间每日至少检测一次,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四是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推行现场作业人员“一会一档三卡”(每日班前安全教育培训会,作业人员档案,应急明白卡、规程作业卡、风险辨识卡)制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贯穿于养护生产全过程,经常抓、持续抓、坚持不懈抓,培养强化作业人员安全自觉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安全基本技能,掌握应急常识。
第四,针对养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业路段社会车辆通行超速严重,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提出了部门联动、路警联合执法相关要求。一是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执法,及时纠正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和养护作业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强养护工程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执法,及时纠正养护施工过程安全措施不落实、野蛮施工行为和“三违”现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依法实施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资质等措施。二是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协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特殊路段养护作业安全实行联合治理,健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发现存在违反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要求超速行驶、抢道并线、不服从引导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严重影响养护作业安全的,要主动协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现场执法或实施临时管控措施。三是从源头上克服大件运输和剧毒、烟花爆竹运输对养护作业安全的影响。大件运输车辆审批时,要考虑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影响。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剧毒、烟花爆竹运输时,尽量避开养护施工路段。
《意见》还提出了探索事前预防安全治理模式的四条路径:一是推进科技兴安,二是加强依法治安;三是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四是推广安全生产冗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