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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1041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1-10-14 17:1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语种: 中文 信息格式: 文本
标  题: 问答解读《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问答解读《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问:其他省没有对旅游公路进行过专项立法,山西省对旅游公路进行创制性地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文化旅游业是山西省重点打造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山西省司法厅充分关注民生事业、服务乡村振兴,积极通过立法服务保障社会建设和生态领域方面建设,将兼具交通与文化旅游双重功能的旅游公路进行创制性立法,促进山西省文旅与交通融合,助力全省转型出雏型,为乡村振兴铺就“快车道”。

从2018年起,山西省就决定用5年时间建设黄河一号、长城一号、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构建主线串联、支线循环、连接线成网的“城景通、景景通”全域旅游一张网格局。山西省委书记楼阳生高度重视旅游公路的建设保护工作,指出“要创新管理机制,要求突出旅游公路的专用性,研究制定地方法规,限制重载车辆驶入旅游公路”。目前在建的三个“一号旅游公路”覆盖了全省11市的117个县(市、区),要做好旅游公路的建设保护工作,必须通过制定地方立法进行规范,来保障和解决旅游公路及服务设施等相关问题。

问:《办法》的出台和实施解决了哪些问题?针对目前已建成的旅游公路,对于适用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三个“一号旅游公路”规划建设总里程达1.3万余公里,涉及区域广泛,管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既解决了旅游公路及旅游服务设施管养责任主体不明、旅游公路专用性及安全性不能有效保证等基础建设问题,还助力了山西省交通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和发展,推进旅游公路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

《办法》中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在实施前已建成专门用于旅游发展的公路,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改造验收后进行备案。

问:《办法》是山西省创制性立法,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公共资源方面,为杜绝出现道路反复开挖现象,科学地构建旅游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特别规定,服务设施应当与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电力线路、天然气管线、排污等设施与旅游公路同步建设。

为保证旅游公路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公路交通状况、旅游旺季淡季对货运车辆分季节、分时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旅游公路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共线以外路段,禁止三轴以上货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为了使旅游公路更加智慧和人性化,秉承保护周边环境的理念,《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系统等现代管理方式,发布通行情况、景区景点、服务设施、气象等旅游公路沿线区域相关信息;在属于旅游公路的县道、乡道上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罚款,比如造成旅游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旅游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问:从行政法律研究、教学角度看,出台《办法》的意义。

答:在没有上位法作为明确法律依据,其他省没有对旅游公路专项立法可借鉴的情况下,《办法》是山西省创制性的立法,明确了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概念;明晰了对旅游公路及其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负有法定职责的主体;对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专用性、安全性、智慧型和环境友好型作出了专门规定。


《办法》符合立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我省实际,对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相关政策: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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