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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6340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3-04-18 17:04
发文字号: 晋交建管发[2023]99号 关键词:
语种: 信息格式: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监督人。

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干线公路、省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省建高速公路、省建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以及设计审查服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九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设置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并采用随机开标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规定进行公开(格式见附件1),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同步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提供免费匿名下载地址。投标人应在规定获取时间内凭企业数字证书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供应者等,指定产品品牌或划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小范围名单;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附加条件,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不得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最高投标限价或计算方法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省厅标准清单,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和金额、退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合法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十六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沥青、桥梁伸缩缝等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单独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存在一致;

(二)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MAC地址相同,包含不同投标人在不同批次投标活动中信息相同情况;

(三)投标文件的下载、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为同一单位或者账户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可由专家和1名招标人代表组成,也可全部由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招标项目需求。

评标专家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组织清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查询路径的信息进行查询,应查尽查;

(四)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等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DB)和试验检测等咨询服务类招标评标,由招标人根据技术难度和市场竞争性情况,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低价法。重要设备、材料招标评标,应采用技术评分低价法。各评标办法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招标应采用随机开标法分配标段(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应采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等信息,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计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连续三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可以同时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并免交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预留。

连续两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最多可以同时参与4个标段的投标,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50%交纳,质量保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80%预留。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第二信封不予开封,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相应投标文件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将串通投标线索报送项目监督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如果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在发布公告的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格式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应当向项目监督人反映或者投诉。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向项目监督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内容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监督人”部门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实名投诉。

对按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异议处理等的证明文件。如果已向有关项目监督人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项目监督人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未进行实名投诉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监督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等行为,由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核实、查处,核实、查处结果报送项目监督人以及省厅,结果应包括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等内容。涉及评标专家的,应同步抄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监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存在的各种失信行为,包括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依据相应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严格扣分。

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前,限制参与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项目监督人应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和“信用交通”等网站平台,全面查询投标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省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对不良信用行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省厅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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