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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8750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22-09-08 10:09
发文字号: 晋交路网发〔2022〕29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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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山西交控集团,京大、阳五、汾平、龙城、翼侯、绿地城投高速公司: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晋交路网发〔2022〕2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梁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已通车运营的国省干线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工程正常养护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晰”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桥梁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桥梁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公路桥梁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控制区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桥梁管养单位要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的桥梁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桥梁管养单位应编制桥梁养护技术手册。

第七条  桥梁管养单位每年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桥梁养护,保障桥梁养护维修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桥梁巡查、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桥梁巡查、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规范要求,遇地震、地质灾害或极端气象时应增加巡查频率;长大桥梁应结合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九条  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计划严格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3号)执行。

第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实施和管理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路网发〔2020〕258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及时对桥梁养护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政策、办法等进行宣贯与实施,定期开展桥梁养护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按照“技术先进、经济使用、精准预警”的原则, 开展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桥梁管养单位应建立监测体系,保证监测系统的实效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长大桥梁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桥梁档案,内容应包括桥梁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对桥梁进行巡查和检查,持续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逐步实现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电子化管理,不断提高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桥梁管养单位至少设置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长大桥梁应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经省交通运输厅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当分级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公路等级、桥梁长度和交通量大小逐桥划分桥梁养护等级,并按养护等级实施养护。

第二十条 桥梁检查分为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确保异常情况、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桥梁管养单位应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初始检查是指新建或改建桥梁交付使用后,对桥梁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技术状况进行的首次全面检测,其成果是后期桥梁检查和评定工作的基准。初始检查应与交工验收同时进行,最迟不得超过交付使用后1年。

第二十二条  日常巡查是对桥面及其以上部分的桥梁构件、结构异常变位和桥梁安全保护区的日常巡视和目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常检查是抵近桥梁结构,对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施表观状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巡查中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经常检查中发现严重缺损和异常,桥梁管养单位应及时修复;对影响交通运行安全的,在限定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是对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构件损伤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是根据检测目的、病害情况和性质,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和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算分析,形成评定结论,提出建议措施的针对性检查。应作特殊检查的情况有: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构件损伤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二)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需要判明水中基础技术状况的桥梁;

(四)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火灾、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伤的桥梁。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应根据桥梁初始检查、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养护措施。

(一)桥梁管养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缺损应在现场将其范围、分布特征、程度及检测日期标记清楚。对 3、4、5 类桥梁及有严重缺损的构件,技术状况评定时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三)对技术状况评定为4、5类的桥梁,桥梁管养单位在分析桥梁技术状况等级降低原因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复核,确定形成4、5类桥梁的成因。

复核期内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安全。

(四)高速公路严禁出现4、5类桥梁。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参与新、改建桥梁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桥梁施工单位及时移交桥梁管养单位;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交工验收时出现的病害、构件损坏、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桥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桥梁管养单位接养后,日常保养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交工至竣工缺陷责任期内桥梁出现的病害、构件损坏、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桥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九条  新、改建桥梁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评定达到优等及以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1类。

(二)基础资料齐全,主要包括:验收合格报告、竣工资料、管养资料、检测评定报告及GPS轨迹信息等。

(三)质量缺陷已全部修复完成,并符合规范、标准等要求。

第三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分类采取精准养护措施。

(一)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达到《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预防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交路网发〔2022〕214号)中规定的预防养护时机,应采取预防养护措施。

(二)对3类桥梁,应采取维修、修复、加固等修复养护措施。

(三)对4、5类桥梁,应及时采取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专项养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梁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依法开展路产巡查,对路产巡查中发现的各种侵占、损害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发现有危害桥梁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桥梁管养单位应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已鉴定为4、5类的桥梁,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桥梁管养单位应主动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4类桥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桥两端设置切实可行的限载、限速标志,必要时可封闭交通;对5类桥,及时封闭交通,落实车辆绕行等交通保畅方案。

(二)桥梁管养单位应及时在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当地媒体发布交通管制、公众服务路况信息并现场张贴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危害降至最低程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用监督检查的方式,对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八条  对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况以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有关管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桥梁养护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4、5类桥梁成因的调查结果,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长大桥梁技术状况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抄送:各市交通运输局,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2022年8月9日印发


图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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