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0437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文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15-11-23 08:22:17 |
发文字号: | null | 关键词: | |
语种: | 中文 | 信息格式: | 文本 |
标 题: | 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有效快速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消除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水路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港口、渡口、码头以及航道发生的涉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水路交通的副厅长担任;成员部门由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建设和管理处、综合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科技处、公安处、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省海事局(省航运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厅新闻中心,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组成。省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事件级别和类型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各应急协作部门参加;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议批准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水路交通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厅安全监督处、厅综合运输管理处、省海事局(省航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核实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收集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应对意见建议;
(3)组织协调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4)协调省指挥部成员部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和应急协作部门之间的工作;
(5)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部门、应急协作部门;
(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7)制订、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工作规章制度;
(8)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修订、编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组织指导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援组、运输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总结评估组、信息报道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厅安全监督处
成员部门:厅办公室、厅建设和管理处、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厅公安处、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省海事局(省航运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及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保持与应急工作组各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2 应急救援组
牵头部门:厅综合运输管理处
成员部门:厅建设和管理处、省海事局(省航运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救捞、伤员抢救,协调应急协作部门的救援工作,做好水路通行能力的恢复和评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
牵头部门:厅办公室
成员部门:省运管局、省海事局(省航运局)
主要职责:配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3.4 运输保障组
牵头部门:厅综合运输管理处
成员部门: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省海事局(省
航运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的空中和铁路运输保障工作;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5 安全保卫组
牵头部门:厅公安处
成员部门:厅安全监督处、省海事局(省航运局)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省公安厅、联系事发地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设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发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疏导和限制通行措施,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6 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厅办公室
成员部门: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省海事局(省航运局)
主要职责: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的工作,协调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7 调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厅安全监督处
成员部门:厅建设和管理处、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厅科技处、省海事局(省航运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主要职责:协调对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3.8 总结评估组
牵头部门:厅安全监督处
成员部门:厅建设和管理处、厅综合运输管理处、省海事局(省航运局)
主要职责:负责跟踪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向省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9 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厅办公室
成员部门:省海事局(省航运局)、厅新闻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省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4 设区的市、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区的市、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与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体系,及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信息;
(3)根据事件状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省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对潜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重大风险的评估,应急资源的调配、事态发展趋势的预测、应急力量的调整,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6 应急协作部门协作事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省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商请各应急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协作事项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商请省公安厅协作维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扑救火灾、控制爆炸险情、清除危险物品;救援遇险人员、核查、鉴定遇难人员尸体;对港口、渡口、航道进行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保障道路畅通,应急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商请省民政厅协作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仪机构按有关规定,协作对遇难人员遗体的火化工作。
商请省财政厅协作落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督促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工作经费的使用。
商请省水利厅协作提供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主要河道、湖泊、湖库的水情监测,指导事发地做好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处置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商请省卫生计生委协作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根据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商请省环保厅协作指导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商请省气象局协作提供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商请省安监局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商请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协作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商请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港口、渡口、航道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协作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商请太原铁路局协作组织运力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伤员、物资运输等工作。
商请山西保监局协作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商请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协作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携带救生器材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商请武警山西省总队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协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 预警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分别设立接警(应急指挥)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省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机制,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接收下列有关信息:
(1)水利部门发布的有关河流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
(2)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卫生计生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4)公安部门发布的重大刑事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5)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事发地港口、渡口、航道、危险货物运输、进出船舶、水运施工建设、渡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渡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
3.4预防预警行动
收到预警信息后,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各成员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立即开展监测预警,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指令各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针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要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应急救援值班制度,随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5)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水路交通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公布咨询电话。
3.5 预警支持系统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建立面向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水情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立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水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和紧急程度,省指挥部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一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事件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
4.1.2二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下3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1.3三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 一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领导指挥下,配合指挥工作。通知设区的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和应急协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指挥部开通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指令传达渠道。
4.2.2 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督促开通上传下达通信联络渠道。
4.2.3 三级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密切关注事件动态,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必要时派出人员参与事发地应急处置,提出指导建议,同时督促开通上传下达通信联络渠道,掌握信息资料。
4.2.4设区的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响应程序
设区的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参照省指挥部一、二、三级响应程序,对应确定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根据规定第一时间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的应急救援能力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援助。
4.3 应急协作机制
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省指挥部协商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程度,确定工作重点和处置方式,各成员部门要履行应急保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联动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4.2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运力调度、救援运输、灾民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4.3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港口、渡口、海事、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海事、航运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渡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渡口或航道的技术条件;协调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协调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件及其危害的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船舶、应急设备、应急器材,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4.5 信息报告
4.5.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在1.5小时内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做好终报。
4.5.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事件类别、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6.3 人员安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由事发地民政部门负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8 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授权的单位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
4.9 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的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渡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现场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和爆炸险情及危险隐患的排除)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省指挥部宣布启动的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指挥部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和依法实施应急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应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对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3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5.3.1 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 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调查与评估
水路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与成员部门、应急协作部门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物资装备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在对救援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尤其是水上、水下专业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提高救援资源的科技含量。要掌握本辖区内救生、消防、防护设备、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分布及管理的情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的港口、渡口和航道附近的区域,要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并对本辖区内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
6.3 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港口、渡口、航运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等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协调运力,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4 经费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统筹安排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请求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应急宣传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公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5.2 人员培训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抢险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专业培训每年要组织1至2次。
6.5.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应急预案制订演练计划,针对当地应急工作实际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6 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渡口、码头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预案管理,本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水路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和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联系单位:
省指挥部办公室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33号
联系电话:0351-4663010(应急值班室)
0351-4663139(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
省海事局(省航运局) 太原市高新街35号信息中心办公楼9层 联系电话:0351-7191085(应急值班室)
0351-7191072(局安全监督处)。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8日印发的《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交应急〔2011〕786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附件:1.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山西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