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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日期: 2025-04-25 09:02:03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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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检查对象包括经营主体、项目、行为等。

经营主体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抽查工作应当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开展。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全面覆盖、分级分类、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市场领域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的抽查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落实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内设相关业务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检查主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监管机制,持续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风险程度、信用水平、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二章  抽查工作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抽查比例: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

(二)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

(三)抽查比例频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质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第九条 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风险程度高、投诉举报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纳入定向抽查范畴,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不定向抽查原则上一年实施一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

第十条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风险等级较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较高、省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及信用评价中信用较差以及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对于抽查比例较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部门督查、转办、交办事项,以及舆情监测、信访举报、“12345”“12328”等渠道发现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明确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及频次、抽查检查时间安排等。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并通过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事项与名录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录入省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等,提升监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分类、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

第十六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市场为主体,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按照省市场监管平台要求详细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地址、联系电话等全部信息。

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内设机构及直属执法机构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为主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职务、所属部门、业务专长、发证机关等。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对在库执法人员信息检录、调整、公布。未进入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章  抽查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采取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或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方式。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事项,应一次性完成。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委托给下级管辖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确定后,通过电脑摇号,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也可以根据抽查需求,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开展特定领域抽查。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阅相关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还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甄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合理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提升监管效能。

检查对象半年内被再次随机抽取的,首次抽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本次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抽查情况。

(三)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发现被检查对象已迁出,应当告知新登记机关,由新登记机关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交由原登记机关录入省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随机抽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向派出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双随机双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结果等信息。推动执法记录透明化,建立健全可查询、可回溯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录入省监管平台或归集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一)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检查频次;

(二)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负责后续跟进和监管;

(三)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对经调查问题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证据材料交由抽查任务发起或者组织单位,由其修改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应当由抽查任务发起或者组织单位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制定考核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三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以“双随机、一公开”省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

(七)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被监管对象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监管相关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职责,未被抽查的监管对象或不在检查任务内的检查事项发生问题的;

(二)因被检查对象原因,致使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计划

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四)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检查对象拒不改正或再次擅自违法生产经营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六)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设定一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限制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多个抽查主体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检查各自抽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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