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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公路、水运资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4-11-19 15:59:35 来源: 厅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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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05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省住建厅换领核发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建设工程企业公路、水运资质证书延期和增项、新申请公路、水运企业资质审查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增项、延期(有效期为一年的资质证书)公路、水运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申请要求,参照晋建市函〔2022〕1640号、晋建审函〔2024〕1057号文件执行。即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二、申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填写“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表”,不能体现型号、产地、出厂日期等指标的不予认可。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应提供由销售方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发票,并确保设备使用功能完好。

三、企业在网上提交资质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一份纸质版申报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需附申请资质时所有人员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申请需附所有人员申报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打印页(带二维码可扫描验证版本),增项、延续申报需附所有人员申报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打印页(带二维码可扫描验证版本)。企业同时申报多项资质的,应将每项资质申请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不满足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四、资质申报前,申报企业需要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信息登记并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新申请资质企业应提前完成企业注册和信息登记工作。对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不作为企业资质申报有效人员认定。

五、企业应强化诚信自律,确保所提供资料清晰可辨、真实有效。企业申报资料满足条件的,我厅将积极主动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及时做好受理、审查等工作。申报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我厅将通报省住建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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