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适航司与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载人eVTOL和中大型无人机,五部新修订适航审定方面重磅文件解读!
继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决定载人eVTOL和中大型无人机审定的重磅文件《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之后,又有3部新修订的适航审定方面的民航规章由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

关于中国民航局在载人eVTOL和中大型无人机适航审定方面的最新进展,相关信息如下:
最新政策动态: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了《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1.这些文件旨在为限用类无人机和动力提升航空器(如eVTOL)的型号合格审定提供指导框架。
适航审定现状:载人eVTOL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全球尚无普适化的成熟适航标准。中国民航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审定工作,已为亿航智能、峰飞等企业的eVTOL型号颁发了型号合格证(TC),但整个取证过程仍需克服技术、空域管理等多重挑战。
2.商业化前景:行业预测显示,载人eVTOL可能在2027年实现大规模商业化,但前提是完成适航取证、空域开放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如飞行服务平台)。
3.当前,多地政策正推动eVTOL在空中通勤、物流等场景的应用示范。
低空经济背景:eVTOL是低空经济的核心载体之一,低空经济指在3000米以下空域以航空器飞行活动为牵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随着政策密集出台(如2024年低空经济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国预计到2040年将占据全球eVTOL市场规模的20%-25%。

2025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C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8号)、CCAR-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9号)和CCAR-35部《螺旋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7号)三部规章,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C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8号)政策解读:
一
修订的必要性
原《规定》自2017年颁布出台以来,已用于国产AC301/AC301A系列、AC311/AC311A系列等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对保障我国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对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原《规定》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订。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
一是完善了航向静稳定性演示条款,增加了有关小侧滑角时航向静稳定性要求。二是完善了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二)完善了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
一是调整了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明确了系统、控制器件以及相关的监控和机组告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完善了对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符合性应当考虑的要求。
二是考虑到现代设计通常将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综合为一个系统,为保证条款要求的一致性和术语的标准化,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合并为一条,对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组成以及关于工作模式指示、操纵器件等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定。
三是调整了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要求,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任何能量存储系统,并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三)规范了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调整了空速表和动力装置仪表的指示标记要求,用“线”代替了“径向射线”的标记要求,用“范围”代替了“弧线”的标记要求,允许用绿色或无标记范围来标示正常使用范围,以满足新型数字式仪表的审定需求。二是调整了操纵器件标记要求,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C的要求。

CCAR-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9号)政策解读:
日前,我部制定公布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
修订的必要性
原《规定》自2017年颁布出台以来,已用于国产Z15、AC332、AC313A等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多型进口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对保障我国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对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原《规定》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订。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
一是整合了闪电和静电保护条款,删除了第29.610条(d)款(4)项中关于闪电防护相关要求,在第29.1316条中对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作出明确的适航要求。
二是完善了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二)完善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
一是完善动力装置仪表要求,新增了A类旋翼航空器有关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训练模式的要求。
二是调整了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
三是考虑到现代设计通常将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综合为一个系统,为保证条款要求的一致性和术语的标准化,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合并为一条,对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组成以及关于工作模式指示、操纵器件等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定。
四是调整了电气设备及安装要求,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的任何能量存储系统,并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三)规范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调整了空速表和动力装置仪表的指示标记要求,用“线”代替了“径向射线”的标记要求,用“范围”代替了“弧线”的标记要求,允许用绿色或无标记范围来标示正常使用范围,以满足新型数字式仪表的审定需求。
二是调整了操纵器件标记要求,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此外,对《规定》中的一些用语作了调整,使其更加准确清晰。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A类或者B类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同时按照A类和B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对每一类规定相应的和不同的使用限制。
(c)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A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d)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e)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9,080公斤(20,000磅),但客座量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第29.87条、第29.1517条和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f)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g)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本条(a)款至(f)款所述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CCAR-35部《螺旋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7号)政策解读:
一
修订的必要性
《螺旋桨适航标准》自1987年颁布出台以来,对保障我国螺旋桨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螺旋桨设计和技术已经出现,需要进行修订并上升为规章,以涵盖对这些新设计和技术的审定要求。此外,随着我国螺旋桨研制、审定和运行方面经验的积累,人们对航空安全的认识也在提高,有必要对一些现有条款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服务螺旋桨的研制和审定工作。
二
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章名称。
《螺旋桨适航标准》颁布于1987年,年代较为久远。此次上升为规章,从立法技术角度,将其名称调整为“螺旋桨适航规定”,与其他适航领域的相关规章保持一致。
(二)完善螺旋桨适航审定的一般要求。
一是明确了螺旋桨可在飞机上安装的前提条件,除按照本规章要求获得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外,还必须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或《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等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是衔接适航审定的基础性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
三是细化了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的内容要求,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三)完善对螺旋桨适航审定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一是新增了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评估合理预计会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后果。
二是新增了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要求。
三是调整螺旋桨所用材料要求,增加了对制造方法的要求。
四是新增了强度条款,确保螺旋桨的最大应力值可接受。
(四)完善对螺旋桨适航审定的试验和检查要求。
一是细化了疲劳极限试验、持久试验、功能试验、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等适航要求,使规章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新增了鸟撞、雷击、超转和超扭等适航审定要求,全方位确保螺旋桨适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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